新疆: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
——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
事项名称 |
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|
设定依据 |
1、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(200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)第四条、第七条至十一条
2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(新政发〔2005〕57号)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七条至十一条
3、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》
(新政发[2007]40号)附件1第九项序号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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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 |
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:
(一)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、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;
(二)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、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;
(三)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;
(四)符合土地利用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;
(五)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、工艺标准的要求;
(六)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、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|
申请材料目录 |
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项目名称、经营期限、投资方基本情况;
(二)项目建设规模、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,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,产品目标市场,计划用工人数;
(三)项目建设地点,对土地、水、能源等资源的需求,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;
(四)环境影响评价;
(五)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;
(六)项目总投资、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、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,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。
附以下文件:
(一)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(营业执照)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(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)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;
(二)投资意向书,增资、购并和再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;
(三)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;
(四)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;
(五)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;
(六)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;
(七)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,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。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。 |
办理程序 |
1、受理:地州市发展改革委、国家级开发区初审上报。
2、审核:审查项目是否具备条件。
3、审批:符合条件项目由负责同志拟文,处领导审定,并由委领导签发 。
4、送达:办公室印文盖章,发送文件。 |
办理期限 |
20个工作日,可延长10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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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,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。